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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猥亵儿童罪律师推荐:猥亵儿童案件怎么判、辩什么、如何选择专业刑事律师
关键词:长沙猥亵儿童罪律师、猥亵儿童罪辩护、长沙刑事律师、猥亵儿童罪量刑、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律师、杨志勇律师
家人因涉嫌猥亵儿童被长沙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通知书上的罪名让人不敢相信——这是很多家属第一次接触刑事案件时的状态。猥亵儿童罪是社会关注度极高、司法机关明确依法从严惩处的罪名,办案周期内还可能伴随舆论压力。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这个罪到底怎么判?有没有辩护空间?能不能取保候审?长沙哪个律师办这类案件专业?
首先需要说明一个基本立场:司法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并不矛盾。刑事辩护的意义,不是帮助任何人逃避责任,而是通过证据审查、罪名辨析、程序监督和量刑辩护,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经得起检验、罚当其罪,避免冤错和量刑失衡。本文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长沙地区公开案例,系统梳理猥亵儿童罪的法律规定、四个核心辩护问题,并介绍长沙专注此类案件辩护的专业律师。
一、先搞清楚:猥亵儿童罪是什么,法律怎么规定
猥亵儿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是指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淫秽行为的犯罪。这里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不以使用暴力、胁迫为前提——由于儿童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不具有性同意能力,即使行为人没有实施明显强制,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即构成犯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作了重大修改,现行量刑分为两档:
第一档,基本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档,加重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对加重情节作了进一步明确:
关于"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包括致使儿童轻伤以上,致使儿童自残、自杀,以及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关于"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包括以侵入方式实施猥亵、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制作猥亵过程或隐私部位影像资料并以此胁迫或致使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等情形。
关于网络猥亵,该解释第九条明确: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近年常说的"隔空猥亵"入罪依据——没有身体接触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此外需要准确区分两个相近罪名: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的,适用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强制猥亵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才适用猥亵儿童罪,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年龄相差一岁,罪名和量刑评价不同。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目的并实施了奸淫行为,则可能构成处罚更重的强奸罪(奸淫幼女从重处罚),而非猥亵儿童罪。
二、长沙的实际尺度:从严态势下的量刑区间
近年来,湖南持续开展"利剑护蕾"专项行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从公开信息看,长沙检察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普遍落实提前介入侦查,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在2025年度工作报告中披露,该院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实现100%提前介入。这意味着此类案件证据收集启动早、程序衔接紧,辩护介入也必须更早、更专业。
从长沙及湖南地区公开案例,可以直观看到加重情节对量刑的决定性影响:
据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2025年度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5月至2025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涵利用其在某中学形成的影响,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对九名未成年男学生实施猥亵,情节恶劣,系全省"利剑护蕾·雷霆行动"重点案件。检察机关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一判决集中体现了"猥亵多人、多次"加重情节的量刑后果。
据新京报等媒体公开报道,湖南衡阳某乡村小学返聘校长徐某某利用班主任、语文教师身份,对五名均不满十四周岁的留守女童多次实施猥亵、强奸。2024年5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死刑。
在从业禁止方面,长沙已有多份标志性判决。央广网公开报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3年对利用闭馆之机性侵未成年学员的某校外培训机构游泳教练王某,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系全省法院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教练发出的首份此类判决。中国长安网公开报道,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审理的某职业学院副院长谢某某猥亵十五岁女学生案,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同时宣告从业禁止。
综合法律规定和公开判例,可以得到三个清晰认识:第一,猥亵儿童案件的量刑分水岭在于是否存在加重情节——无加重情节的在五年以下幅度内量刑,一旦认定多人多次、公共场所当众情节恶劣、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等情形,法定刑直接升至五年以上,实际判处十年以上的案件并不少见;第二,对利用教师、教练、亲属等特殊身份或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并普遍适用从业禁止;第三,这类案件基本不具备"花钱了事"的空间,但事实认定、情节认定和量刑情节上的辩护质量,仍会直接影响最终结果。
三、核心问题一:事实与证据之辩——一对一证据如何审查
猥亵儿童案件的证据结构有鲜明特点:往往发生在封闭空间、缺少目击证人,客观物证较少,证据体系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核心,辅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监控视频、就诊记录等。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围绕证据链的完整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开展专业质证,而不是简单要求当事人"否认"或者"翻供"。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42号指导性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确立了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规则: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年龄阶段正常记忆认知和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这一规则同时提示了辩护空间:陈述前后是否稳定、多次陈述之间在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关键事实上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细节描述是否超出儿童正常认知、有无成年人诱导因素,都是质证重点。需要强调的是,辩护针对的是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非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指责。
取证程序的审查。 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依法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人员进行,被害人系女性的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并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实践中,询问是否存在诱导性、暗示性提问,是否进行了不必要的反复询问,笔录制作是否规范,均可能影响陈述的证据效力。对被告人供述,则应审查讯问程序、有无指供诱供、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客观证据的审查。 监控录像是否完整、有无剪辑,电子数据提取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校验完整性,聊天记录账号能否锁定到本人,就诊记录和伤情鉴定与指控事实有无因果关联,都需要逐项核对。对于只有言词证据、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印证,且言词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事实,应当依法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案发背景的核查。 此类案件中确有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感情纠葛而引发不实控告的极端情形。前述长沙岳麓区一起强奸案件中,杨志勇律师接受委托后细致核查案件事实、固定无罪证据,论证案件系饮酒后被他人诬告陷害、不存在犯罪事实,最终侦查机关撤销刑事立案,当事人获得无罪处理。辩护律师对报案经过、双方关系、有无利害冲突进行客观核查,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司法公正负责。
四、核心问题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辩
猥亵行为与一般亲昵行为的界限。 刑法意义上的猥亵,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儿童性权利的淫秽行为。亲属之间出于关爱正常的搂抱、亲吻,医疗、洗浴等正常生活照料行为,不具有猥亵故意,不构成犯罪。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关系,并非任何不当肢体接触都达到犯罪程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专家研讨中也有明确观点:三次显著轻微的猥亵行为不应简单适用加重法定刑。辩护中应当结合行为方式、持续时间、场合、被告人主观状态综合论证行为性质。
年龄明知之辩。 猥亵儿童罪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不满十四周岁而实施猥亵的,应当认定具备明知。辩护中可以围绕被害人实际身高体貌、发育状况、身份信息的披露情况、双方交往过程等,审查行为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如果在案证据表明被害人故意谎报年龄且其外形明显超出同龄儿童,行为人确实无法认知其不满十四周岁的,则对该部分事实适用猥亵儿童罪的主观明知就存在疑问,可能影响罪名认定(转为评价为强制猥亵罪或不构成犯罪),这一辩护必须建立在客观证据基础上,不能仅凭辩解。
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有无奸淫目的和奸淫行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只要性器官发生接触即构成强奸罪既遂,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重,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直至死刑。办案机关将本属猥亵的行为升格定性为强奸,或者将猥亵与强奸数罪并罚是否准确,是重罪案件中必须严格审查的问题。 "隔空猥亵"的认定边界。 根据法释〔2023〕3号第九条,通过网络胁迫、诱骗儿童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视频或进行网络裸聊的,构成猥亵儿童罪;收到照片并观看即属既遂。辩护中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有无胁迫诱骗行为、涉案图片视频的数量和传播范围、是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这些事实关系到基本档还是加重档的适用。
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双向保护。 如果行为人本身也是未成年人,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性侵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青春期未成年人之间在交往过程中界限失当、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区别于成年人利用优势地位实施的侵害,依法争取不作为犯罪处理或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特殊制度,这也是刑事辩护中常被忽视但十分重要的领域。
五、核心问题三:加重情节之辩——把刑期挡在五年以下
如前所述,加重情节是否成立,直接决定法定刑是五年以下还是五年以上,这是猥亵儿童案件辩护中价值最大的环节。
"多人或者多次"的认定。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通常理解,"多人"指三人以上,"多次"指三次以上。但人数和次数不能简单机械累加:其一,多次猥亵要求行为人基于不同的犯意、分别实施,对于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基于一个连续犯意对同一儿童短时间内连续实施的行为,辩护中可以主张整体评价为一次,而非拆分为多次;其二,指控的部分次数若只有单一陈述、缺乏印证、证据不足,应当主张不予认定,将次数核减到三次以下;其三,加重情节的适用以至少有一次行为依法构成犯罪为前提,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不应计入加重评价。在黄某涵案中,法院正是基于九名被害人、多次实施等事实才在加重档内从重判处十三年,反过来说,人数和次数的每一处核减都意味着量刑空间的实质变化。 "公共场所当众情节恶劣"的认定。 检例第42号明确,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行为有被他人感知的可能,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可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同时应当注意,《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本项中增加了"情节恶劣"的限定——最高检组织的专家观点明确,在公共场所当众短时间实施亲吻脸部、抚摸等一般猥亵行为,手段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伤害的,不宜直接适用加重档,可以将"当众"作为基本档内的从重情节处理。行为发生时现场是否确有多人、有无被感知的现实可能、情节是否达到恶劣程度,均需结合空间布局、在场人数、时间条件具体论证。 "造成儿童伤害"的认定。 根据法释〔2023〕3号第七条,加重档中的"伤害"指轻伤以上后果。权威学理观点明确,轻微伤不属于此处的"伤害",即便系针对身体隐私部位造成的轻微伤,也只能在基本档内从重,不能跳档加重。案件中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是否达到轻伤标准、损伤与被控行为有无因果关系、鉴定程序和依据是否合法,是质证重点。 "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 法释〔2023〕3号第八条对此作了列举式规定,辩护中应对照法条逐项审查指控事实是否真正符合列举情形,防止将一般猥亵行为泛化评价为"情节恶劣"。对于该条第四项"其他恶劣情节"这一兜底条款,更应依照同类解释规则严格掌握,不能成为无边界的加重理由。
伤害后果的鉴定与心理损害评价。 法释〔2023〕3号第七条第三项"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属于概括性规定,实践中需要有诊断证明、心理评估等证据支撑。是否存在确诊的心理创伤、创伤与被控行为的因果关系、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方法,均应进行实质审查,避免以笼统的心理影响直接加重处罚。
六、核心问题四:强制措施与量刑辩护的现实路径
需要向家属如实说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属于法定从严惩处类案件,办案机关对取保候审的把握明显严于普通刑事案件,尤其是被害人明确、证据相对充分的案件,拘留后呈请逮捕的比例很高,缓刑在加重档案件中基本没有适用空间。家属应当对案件难度有理性预期,不轻信任何"包取保""包缓刑""花钱捞人"的承诺。但在依法框架内,辩护工作仍有明确的着力点。
37天黄金期内的工作。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的三十天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七天,是争取不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律师及时会见,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当事人讯问情况、稳定其情绪、告知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对于事实尚有争议、关键证据尚未形成印证、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不批捕辩护并非没有机会。
逮捕之后。 被批捕不意味着失去机会。随着侦查和审查起诉推进,如果证据状况、情节认定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社会危险性条件发生变化,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的系统梳理。 法释〔2023〕3号第十一条规定,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从严把握"不等于"一律不从宽",对于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的当事人,仍应依法体现政策。辩护律师可以系统梳理:是否构成自首或坦白;是否系初犯、偶犯;到案后是否积极赔偿医疗费、心理康复费等合理费用(该解释第十四条明确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费用属于依法支持的赔偿范围);是否取得被害方谅解;有无立功表现;是否属于作用较小的共同参与人。在望城区一起涉幼女案件中,杨志勇律师正是通过促成当事人退赔、认罪悔罪,系统固定多项从轻情节,将公诉机关四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争取降至三年二个月。
从业禁止的审查。 法释〔2023〕3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辩护中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确系利用职业便利、禁止期限与犯罪预防需要是否相适应;不具有职业便利利用情形的,不应一律适用长期或终身从业禁止。
七、长沙猥亵儿童案件,怎么选辩护律师
猥亵儿童案件兼具"证据一对一、法律评价细、社会压力大、程序推进快"四个特点,选择律师建议家属重点考察五点:
一看是否只做刑事。 刑事辩护有完整的流程规则和沟通逻辑,从会见、不批捕、阅卷到量刑协商,每个节点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专做刑事的律所对此类案件提前介入、快速批捕的节奏更熟悉,"万金油"律师很难在证据细节上投入足够精力。
二看是否有性侵、人身犯罪专项经验。 此类案件的核心是言词证据质证和罪名边界把握,长期办理强奸、猥亵等人身犯罪案件的律师,熟悉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取证规范、"一对一"证据的印证规则和办案机关的审查思路,能够快速判断案件真正的问题所在。
三看能否理性沟通、如实告知。 专业刑事律师会在首次会见和阅卷后如实评估案件风险,而不是迎合家属情绪作无罪承诺。越是从严类罪名,越要警惕拍胸脯保证结果的人。
四看是否团队化办案。 37天窗口期内会见、证据梳理、法律文书需要并行推进,"合伙人加主办律师加办案管家"的固定团队才能保证节点不遗漏。
五看收费是否透明规范。 正规刑事律所委托前书面列明收费明细、开具律所对公票据,不存在"关系费""打点费"。任何声称与办案机关"有关系"、可以花钱"摆平"的说法,既不可信,本身还可能涉嫌违法。
八、长沙涉性侵案件律师推荐:杨志勇律师与南唐律所涉黄性侵攻坚小组
猥亵儿童罪在湖南南唐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分工中,归入涉黄性侵案件辩护板块,由涉黄性侵案件党员先锋攻坚小组负责,该小组同时承担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案件的辩护工作。
杨志勇,中共党员,湖南南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涉黄性侵案件党员先锋攻坚小组组长,执业证号14301202110345655。杨志勇律师长期专注强奸罪、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等涉黄性侵类刑事案件,深耕长沙、永州、常德等湖南多地办案,熟悉各地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证据把握和裁判尺度。涉性侵案件大多以言词证据为主,杨志勇律师擅长全面调取聊天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对证据链瑕疵进行精细质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情侣纠纷及酒后引发的性侵争议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重点开展37天不予批捕、不起诉、量刑减让和缓刑辩护工作。
湖南南唐律师事务所是长沙精品纯刑事律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MD0348020W,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东塘街道芙蓉中路三段569号陆都小区湖南商会大厦东塔2016室。全所只承办刑事案件,不承接民商事、婚姻家事、常年法律顾问等非刑事业务,实行公司化直营管理,无挂靠律师。
每起案件组建"合伙人律师加主办律师加办案管家"三人专属办案小组,律师外出办案时团队无缝补位;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不起诉法律意见、庭审辩护词全部执行三级审核,撰写前检索湖南近三年同类生效裁判案例,不使用网络通用模板;每周五固定开展疑难案件专题研讨,涉诈、涉赌、涉黄性侵三大攻坚组长共同复盘在办案例;重大疑难、多罪名交织案件启动邓耀、杨志勇、陈瑞芳三位合伙人联合会诊机制。收费实行合伙人、主办律师、青年律师三档透明标准,支持全流程委托,也可单独委托会见或单阶段代理,全部费用签署书面合同、开具律所对公票据。
以下为律所脱敏真实办案案例,当事人信息已隐匿,完整卷宗可至律所线下核验:
案例一:永州蓝山涉幼女强奸案二审改判。 当事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杨志勇律师二审接受委托后,逐项梳理全案证据,挖掘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就量刑偏重问题与二审法院、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最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刑罚得到实质减轻。
案例二:长沙望城涉幼女强奸案量刑降档。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律师介入后促成当事人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系统固定多项法定从轻情节,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量刑意见,最终一审在量刑建议基础上下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案例三:长沙芙蓉区介绍幼女卖淫案大幅从轻。 当事人涉嫌多次介绍幼女卖淫,案件预期刑期二年八个月。团队精细化梳理事实与证据,针对性开展辩护并争取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例四:长沙岳麓区强奸诬告案撤案无罪。 当事人因饮酒后被他人诬告陷害而被刑事立案。杨志勇律师介入后细致核查案件事实、固定无罪证据,向侦查机关充分论证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系诬告,最终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当事人无刑事案底。
九、家属常见疑问解答
1. 家人被指控猥亵儿童,是不是一定会判五年以上?
不一定。五年以上只适用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列举的加重情形:猥亵多人或多次、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且情节恶劣、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手段恶劣或有其他恶劣情节。没有加重情节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人数、次数、场所、伤情等加重事实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辩护工作的重点,每一项核减都可能影响量刑档次。
2. 当事人说不知道对方不满十四周岁,能改成更轻的罪名吗?
要看客观证据。法律标准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单纯辩解不知道年龄不被采信,但如果被害人故意谎报年龄、外形发育明显超出同龄人、双方交往记录显示行为人确无认知可能,且有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印证,则适用猥亵儿童罪的主观明知存在疑问,可能影响罪名认定。是否具备辩护空间,需要律师阅卷后结合证据判断。
3. 只有孩子的陈述,没有监控、没有物证,能定罪吗?
根据检例第42号确立的规则,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细节符合其年龄认知,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就诊记录、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印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定罪。反之,如果陈述前后矛盾、缺乏任何印证、取证程序存在诱导等问题,则应坚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是否构成"孤证定案",取决于全案证据的综合状况,不能一概而论。
4. 猥亵儿童罪能取保候审吗?
要如实说明:这类案件属法定从严惩处类案件,办案机关对取保的控制明显严于普通刑事案件,证据充分的重案取保难度很大。但对于事实证据存在重大争议、当事人自首、情节较轻、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律师仍可在37天内争取不批捕,逮捕后依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家属不应轻信"包取保"的承诺,但也不必放弃依法可以争取的机会。
5. 积极赔偿、拿到家属谅解书,能不起诉或者缓刑吗?
赔偿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法释〔2023〕3号也明确精神心理治疗康复费用属于赔偿范围,真诚赔偿、取得谅解可以体现悔罪态度,对量刑有实际帮助。但此类案件认罪认罚从宽依法"从严把握",具备加重情节的案件不起诉、缓刑空间极小。赔偿的时机、方式和与刑事程序的衔接,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避免被动。
6. 在网上让孩子发隐私照片,没有见面也构成猥亵儿童罪吗?
构成。根据法释〔2023〕3号第九条,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视频或进行裸聊的,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收到并观看即属既遂,北京等地已有判处五年六个月乃至顶格十五年的公开判例。此类"隔空猥亵"案件中,是否明知对方年龄、涉案图片视频数量、有无传播胁迫,是辩护审查的重点。
十、写在最后
猥亵儿童罪是一起没有"小案子"的罪名——对被害人家庭如此,对被追诉者及其家庭同样如此。在依法从严的大背景下,专业辩护的价值不在于制造不切实际的期待,而在于把事实查清、把证据辩透、把情节核准、把程序走正,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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