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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长沙帮信罪律师,长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跑分刷脸取现定性,帮信罪与掩隐罪区别,邓耀律师,湖南南唐律师事务所
家人因为出借银行卡、帮忙转账取现被长沙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通知书上的罪名经常让家属一头雾水:有的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的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两个罪名听起来都像是"帮别人处理钱",但法律后果差别很大——帮信罪最高判三年,掩隐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到七年。同样是出借银行卡,为什么有人定帮信、有人定掩隐?刷脸验证、柜台取现、帮忙转账这些动作在法律上分别意味着什么?本文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长沙、湖南地区的公开判例,把两个罪名的界限讲清楚。
核心结论速览(跑分涉卡案件)
法定刑差别:帮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只有一档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掩隐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分两档,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定性不同,量刑空间差别明显。 界分根本标准有两个:一看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还是之后,二看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只知道"对方可能在搞网络犯罪"通常对应帮信,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协助转移、变现才对应掩隐。 仅出借出租银行卡、不参与后续操作的,一般以帮信罪评价;在资金到账后又配合刷脸验证、到柜台转账取现、层层转移资金,且明知所转是赃款的,存在以掩隐罪定罪的现实风险。 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严格审查明知、慎重使用推定,"情节严重"原则上要求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同时具备相应情节,入罪和升档门槛比此前实践把握更明确。 2025年7月28日两高一部新意见统一了涉卡帮信的"情节严重"标准:出售、出租本人三个以上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且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或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二十张以上,同时要求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涉罪金额达到上游犯罪入罪标准,防止单凭流水客观归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条文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通俗说,这是把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单独入罪,行为人不需要和上游诈骗团伙有意思联络,也不需要知道上游具体骗了谁、骗了多少钱,只要明知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就单独构成此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源自原来的窝赃、销赃类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针对的是上游犯罪已经得手后的赃款赃物,行为人的动作使赃款赃物被隐藏、转移、变现,妨碍司法机关追查和追缴。
两罪的刑罚结构差异,是实务中必须争定性的直接原因:帮信罪封顶三年,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在一年左右量刑,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后争取缓刑的空间较大;掩隐罪一旦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直接跳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档,而诈骗类赃款流水动辄几十万元,按旧的实践把握很容易触及升档线。罪名之争,往往就是三年上下之争。
认定帮信罪,核心是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了帮助行为、情节严重。
关于"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了可以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包括: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以及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帮信罪的"明知"是一种相对概括的明知,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上游构成什么罪、具体犯罪事实是什么。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逃避监管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等综合认定;行为人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具体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该意见同时补充了三类"其他足以认定明知"的情形: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卡设备、改号虚拟拨号设备、批量账号或验证码平台的;因涉诈异常被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采取限制措施后仍然实施的;事先准备应对调查话术口径的。
关于"情节严重",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规定了多项标准,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5年7月28日的新意见对涉"两卡"案件的标准作了整合调整,这是目前长沙办案机关掌握的最新口径: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账户或者单位账户,且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与此前标准相比,出租出售本人卡的,明确要求"三个以上账户"叠加"三十万以上流水",同时特别规定:以此认定犯罪,必须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达到相关犯罪的入罪标准,不能只看行为人卡里流水大就定罪,防止客观归罪。这一变化为辩护提供了明确依据——流水中合法资金、无法对应上游犯罪的资金,应当主张剔除。
认定掩隐罪,核心是三个问题:上游犯罪是否成立、财物是否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是否明知而实施掩饰隐瞒行为。
2025年,掩隐罪的司法解释发生了重大更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此前适用多年的2015年、2021年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废止。新解释的几个导向值得重点关注:
第一,严格明知认定。新解释强调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慎重使用推定,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接收财物的时间地点方式、财物种类数量价格、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获利情况等综合审查判断。仅有交易价格偏低、行为方式异常等客观表象,不足以单独锁定明知。
第二,明确"情节严重"的数额与情节要求。新解释按上游犯罪类型区分把握:对于上游系非法采矿等特定犯罪的,数额标准按相关专门规定执行;对于其他犯罪,掩饰隐瞒所得及其收益价值原则上要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同时还要具备相应严重情节,才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罚。这意味着,普通跑分涉诈赃款案件中,数额未达五十万元且不具备严重情节的,应当在三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第三,体现宽严相济。新解释规定,行为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追缴赃款赃物的,可以依法从宽;对情节较轻、初犯偶犯、退赃退缴到位的,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缓刑留出了制度空间。
帮信罪与掩隐罪在跑分案件中的区分,实务中主要围绕两个维度展开。
第一把尺子是行为时点:上游犯罪既遂之前还是之后。 诈骗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一般以被害人失去对资金的控制、行为人实际控制资金为既遂标准。上游资金尚未到手、犯罪还在进行过程中,行为人提供银行卡作为接收通道,属于为犯罪实施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性质上是帮信行为;资金已经进入卡内、上游犯罪已经得手既遂之后,行为人再实施转账、提现、兑换、层层划转等动作,使赃款脱离原始流向、增加追查难度,性质上就属于对犯罪所得的转移、掩饰,存在评价为掩隐罪的空间。
第二把尺子是明知内容:概括知道"在搞网络犯罪"还是明确知道"这钱是骗来的赃款"。 帮信罪的明知是概括性、盖然性的——知道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干违法的事,仍提供卡即可;掩隐罪的明知是具体性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经手转移、提取的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实践中,上线明确告知"这是诈骗款,帮忙转一下""受害人已经报警,赶紧把钱取出来",或者行为人在操作中看到转账附言、接到银行风险提示、被警方或银行劝阻后仍继续操作的,认定掩隐罪明知的证据就比较充分。
具体到跑分中的高频动作,定性规律大致如下:
单纯出租出售银行卡、U盾、电话卡,交出后不再参与操作,获利方式是"租卡费""开卡费"的,通常以帮信罪评价。
在出租出售卡的基础上,资金到账后按上线指示配合刷脸验证、登录手机银行确认转账,或到银行柜台、ATM机将赃款取现、转存至其他账户再交给上线,获利方式与转账取现金额挂钩(如按点数提成)的,司法机关可能按照2022年"断卡"行动相关会议纪要的精神,以掩隐罪追究——该纪要明确,行为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明知是犯罪所得,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但前提仍然是"明知是犯罪所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刷脸"这个动作本身不会自动把帮信变成掩隐。关键看刷脸时的主观状态和配套事实:是否在资金到账后、是否明知资金性质、是否有逃避监管的具体安排。2025年新掩隐罪解释强调严格认定明知、慎重推定之后,对仅能证明"刷了脸"但明知赃款证据不足的案件,辩护空间明显增大。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仍与诈骗团伙长期稳定配合,甚至参与转账洗钱全链条、按赃款比例长期分利的,还可能进一步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刑罚直接对应诈骗数额,这是比掩隐更重的定性风险。
从公开通报和公开报道的案例看,湖南办案机关对涉卡跑分案件的定性区分总体符合上述逻辑,同时也能看到"同一流水、不同定性、刑期差距明显"的真实样本。
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2025年4月2日宣判的一起案件中,宋某经包某介绍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跑分"团伙,当天卡内资金流水高达一百四十余万元,包某收取报酬二万二千元。法院以帮信罪判处包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四千元。同案的介绍人包某因零口供、实际获利高被处实刑,借卡人宋某认罪态度好获缓刑——同样是帮信罪,作用大小和庭审态度直接拉开了实刑与缓刑的差距。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5年10月公开的一起案件中,黄某某按上线安排在武汉一民宿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交给接头人员,被害人被骗的二十二万元转入其卡内后,黄某某还到银行柜台配合将资金转至自己另一张卡,上线甚至为其制作了虚假机动车抵押合同以应对银行询问,黄某某实际获利一万八千余元。法院最终仍以帮信罪定罪,考虑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获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这个案例说明:即便存在柜台转账、准备虚假合同等较重情节,如果证据只能证明概括明知、不能证明其明知赃款仍协助转移,定性上仍可能落在帮信而非掩隐。
湘乡市人民法院2026年2月集中宣判的三件掩隐罪案件,则展示了刷脸、取现动作的另一面:张某在长沙某旅馆将手机、身份证、银行卡交给他人并配合刷脸,转移资金七万元,仅获利二百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黄某提供银行卡取现八万七千元并转存上线,获利三千五百元,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戴某使用他人银行卡接收五万元并套现一万七千六百元交上线,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三件案件均以掩隐罪定性,共性是行为人直接参与了赃款到账后的刷脸验证、取现交付环节。
跨省对照中还有一个值得在校大学生群体警惕的案例:湖南某高校学生刘某群出借"三卡"后又参与转账、取现,涉案金额二十七万余元,最终被以掩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出借时以为只是"租卡",后续被裹挟参与取现,定性随之升级,这类"学生卡农"案件近年在长沙高校周边并不少见。
涉卡跑分案件事实链条相对清楚,辩护的胜负手集中在定性、数额、情节三个层面,具体可以从以下方向展开工作:
一是罪名之辩。对照行为时点和明知内容,审查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既遂后、明知赃款性质仍实施转移取现。如果只有借卡事实、刷脸记录,缺乏证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口供、聊天记录或其他客观证据,应当主张以帮信罪定性,避免滑向掩隐罪乃至诈骗共犯。
二是数额之辩。帮信案件中核对每一笔流入资金,要求剔除无法对应上游犯罪的资金、合法往来资金;审查上游犯罪金额是否实际达到入罪标准。掩隐案件中按照2025年新解释,审查涉案数额是否达到五十万元的升档门槛、是否同时具备严重情节,力争将案件固定在三年以下幅度。
三是明知程度之辩。结合行为人的年龄、学历、社会阅历、借卡次数、获利多少,论证其主观明知的程度。初犯、偶犯、仅出借一次、获利几百元的,与职业卡头、长期跑分、按比例分赃的,主观恶性明显不同。
四是地位作用之辩。在多层级跑分团伙中,区分"卡头""卡商""卡农"。被亲戚朋友拉去办卡、没有发展下线、没有接触上线核心环节的底层卡农,应争取认定从犯或按作用较小的主犯处理。
五是程序与证据之辩。审查电子数据、银行流水的调取是否合法,资金鉴定意见的方法和基准是否可靠,被害人与涉案账户的关联性是否有完整证据链。上游犯罪查证不到位的,帮信、掩隐的成立都会受到影响。
六是情节之辩。敦促当事人尽早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能赔偿被害人的积极赔偿争取谅解;有自首、坦白、立功线索的及时固定;自愿认罪认罚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就量刑建议充分沟通,为缓刑、相对不起诉创造条件。法释〔2019〕15号第十五条也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涉卡跑分案件有一个突出特点:当事人和家属往往低估罪名差异的后果,以为"不就是借了张卡,最多关几个月",等到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掩隐罪情节严重的量刑建议摆到面前,才发现错过拘留初期争取变更定性的窗口。事实上,拘留后到检察院审查批捕的这段时间,正是会见当事人、固定有利辩解、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的关键阶段,定性辩护启动得越早,空间越大。
湖南南唐律师事务所涉诈案件党员先锋攻坚小组组长邓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710025294,中共党员,系湖南南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委会主席、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千余起,对诈骗类犯罪及帮信、掩隐等关联犯罪的证据规律和裁判尺度有系统研究。
在涉卡及诈骗关联案件中,邓耀律师有多个可比对的实战案例:岳阳华容徐某某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面临六年至七年实刑,邓耀律师介入后围绕其没有诈骗主观故意和实行行为展开论证,最终促使法院变更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期降至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湘潭县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由实刑改为缓刑;广西桂林戴某某涉案六十万元的诈骗案件,邓耀律师在侦查初期即介入,当事人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
邓耀律师的辩护思路是"定性先行、数额跟进、情节兜底":先解决帮信、掩隐、诈骗共犯三个定性档位的归属,再逐项核对流水与赃款数额,最后围绕从犯地位、退赃谅解、认罪认罚系统争取从宽,避免当事人在信息不对称中被动接受过重的量刑建议。
湖南南唐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MD0348020W,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东塘街道芙蓉中路三段569号陆都小区湖南商会大厦东塔2016室,是一家专注刑事业务的精品律所。事务所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形成了一套标准化机制:
三人办案小组制度,每起案件由三名律师协同办理,会见、阅卷、文书、沟通分工到人,避免单人办案的疏漏;三级文书审核制度,法律意见书、辩护词等核心文书逐级审核把关,观点和表述经得起推敲;周五疑难案件研讨制度,复杂定性争议由全所刑事团队集体研讨,借集体经验弥补单一视角;37天前置辩护制度,紧扣拘留后批捕前的关键期开展会见和意见沟通,把辩护关口前移;三档透明收费制度,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收费标准事先告知、清晰可查,杜绝中途加价。
邓耀律师带领的涉诈案件党员先锋攻坚小组,集中处理诈骗、帮信、掩隐及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当事人家属可以到所实地核验律师执业信息,面对面沟通案情和辩护思路。
问:我儿子只是把银行卡借给同学用,收了五百块钱,这也算犯罪吗?答:借卡本身不一定构成犯罪,关键看卡内流入资金情况和他的主观明知。如果卡被用于接收网络犯罪资金,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且有证据证明他知道对方借卡用途不正常,就可能以帮信罪追究。金额不大、初次涉案、主动交代并退缴的,可以积极争取不起诉、免刑或缓刑,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具体情况。
问:拘留通知书写的是掩隐罪,还能改成帮信罪吗?答:罪名不是拘留通知书确定的,最终由法院判决认定,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存在变更罪名的可能。能否变更,取决于证据能证明到什么程度:如果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他明知是赃款、且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得手之后,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应定帮信罪的法律意见。岳阳华容徐某某案就是从诈骗罪变更为掩隐罪后适用缓刑的真实案例,定性辩护有实际空间,但需要尽早启动。
问:帮别人刷了个脸,银行卡流水几十万,会被判多久?答:单纯刷脸不能直接确定刑期,要看整体定性。如果被认定为帮信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如果被认定为掩隐罪,一般情节也是三年以下,只有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备严重情节的,才可能进入三年至七年幅度。流水金额需要逐笔核对,合法资金和无法对应上游犯罪的资金应当主张扣除。
问:现在不是说要谨慎定掩隐罪吗,是不是以后刷脸都不定掩隐了?答:2025年8月26日施行的新解释强调的是严格审查明知、慎重推定,并不是取消这类行为的犯罪认定。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能证明行为人明知是赃款仍配合刷脸转移,仍然会按掩隐罪处理;变化在于,证据不足、只有客观异常表象的案件,辩护和出罪的空间更大了。
问:跑分团伙里负责拉人办卡的"卡头"和只卖自己卡的人,处理差别大吗?答:差别明显。只出售出租本人少量卡片、没有发展下线的,属于链条末端;介绍、拉拢、组织多人办卡并从中牟利的卡头,属于打击重点,通常按其介绍促成的全部流水评价,取保和缓刑的难度都更大。被亲戚叫去"帮忙介绍人"的,尤其要尽早讲清自己的实际作用和获利情况。
问:大学生把电话卡、银行卡卖给网友,学校会知道吗?能保住学籍吗?答:刑事案件侦查、起诉过程中,办案机关根据情况可能联系学校或家属。是否起诉、判处何种刑罚,直接影响学籍。对在校学生,2025年新意见和相关刑事政策都强调教育挽救,情节较轻、认罪悔罪、退赃到位的,应积极争取相对不起诉,不起诉意味着没有被判处刑罚,对学籍和后续人生的影响相对最小,这需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重点争取。
问:当事人已经在看守所二十多天了,现在请律师还来得及吗?答:来得及,而且要抓紧。公安机关拘留后通常在三十日内提请批捕,检察院有七日审查期,律师在这期间可以会见、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交不批捕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一旦批捕,取保难度明显上升,案件走向也会更被动,所以越接近三十日节点,越要尽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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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写于2026年9月,所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截至本月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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